澎湃新闻
12月14日晚间,深交所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征求意见稿)》显示,删除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规定。
三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注册制改革,明确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监管职责,形成高效协同的综合监管体系。扩大惩戒对象范围,将保荐机构全体项目人员、各级责任人员均纳入违规惩戒范围,做到“应问尽问”。补充完善违规问责情形,建立信息披露质量与保荐业务资格挂钩机制。增加监管措施类型,强化经济约束,提高监管威慑。加大惩戒力度,扩大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资格罚”的适用范围,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创业板新交易规则还设置了单笔最高申报数量。创业板股票限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
有券商投行部人士认为,如此安排体现了既不“错杀”也不能放过的原则,可以保障市场各方尤其是投资者基于现有规则和已有信息产生的预期不落空,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三是强化风险警示,引导理性投资。新增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ST)情形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内控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两类其他风险警示(ST)情形,收紧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量化标准,扩大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强化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力度。
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调整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 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是本次改革中亮点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指出,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强化退市监管,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研究完善已退市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健全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
存量投资者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后可继续参加交易。增量投资者要求在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与证券),且参与证券交易需在24个月以上。
沪深交易所优化了风险警示情形,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方面,沪深交易所均新增了“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及“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两类情形。同时将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标准调整为“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资金余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二是按照原《上市规则》,2019年年报触及暂停上市条件的公司,包括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未在法定期限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等情形,仍旧适用原《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以及后续的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今年以来17家A股公司被终止上市
这些公司仍存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风险
答: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积极适应新经济组织形式,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解决创业公司创始人或具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股权稀释、控制力下降等问题。同时,为保障制度不偏离设计初衷,《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做出相应安排:
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