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陈鹏丽 每经编辑:董兴生
论公司对赌义务履行的绝对性
虽然亏损,但交易对方仍承诺标的公司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00万元、2600万元和3500万元。
A公司现准备进行股份制改制,公司账上现有较多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欲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发行新股引入外部投资者,从而扩大公司规模、增加研发投入、优化公司的运营管理团队,保障公司的顺利健康发展。
注册资本(元)
前“九民纪要”时代,实践中有法官判定目标公司履行股权回购能力的典型实例,学界亦有法官介入股权回购可能性判断的呼声,但是,这种以价值为导向,以简单的对应性规则为依据的裁判思路,容易脱离制度的整体逻辑,陷入体系失调的困境。环顾整个司法体制机制,司法裁判应是公司法规范基础上的正义底线。法官判断是公司自治的戒尺,其在功用上是补充性的,在表达方式上是矫正性的,而不是管理性的。质言之,尽管公司法规范存在漏洞需要法院进行利益衡平,但必须秉持谦抑精神,尊重事实基础,在形式理性的逻辑框架内,坚守私法本质,审慎而为。司法判断公司履行能力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造成法官商业判断的困窘;二是陷入保障投资方作为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的逻辑困境;三是背离公司法体系严格限制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基本精神。
法官作为对赌协议履行可能性之判断主体,应是底线。有学者认为,对赌协议的履行是否符合资本维持原则,不宜完全交由公司自行决定而应由法院(基于相应的程序规则)依职权判定,在程序规则上,法院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资产状况的证据,并由投资方质证、无须查证。但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在对赌协议履行争议判定之前,法院首先要解决的可能是投资方暨小股东的知情权、查阅权问题及其与公司商业秘密间的张力。因为,小股东的知情权是其得以充分质证的信息和知识前提。另一方面,公司资产状况并不能代表公司经营情况,通过静态的资产状况无法判定公司偿债能力。由法官判断公司是否适合履行金钱补偿义务,通常涉及公司应当承担何种程度风险的抉择,相当于由法官替代董事进行商业决策。此种进路安排,恐葫芦未按下,瓢又起,造成规则失范、组织失序。
「好了,笨姿势说完」
(一)组织法层面:侵损公司法人独立性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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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钊律师补充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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