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卢成汉
通讯员 卢丽娟
前景介绍:
夏某系某市经营建筑材料的H厂负责人,毛某系个体建筑包工头。
2018年8月,夏某在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H厂钢结构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毛某,并书面约定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毛某承担责任。毛某承接工程后,安排无特种行业操作证的孙某某等人进行高空作业,既未组织安全技术培训,也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夏某没有对施工现场生产条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督。同年9月4日,施工人员孙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未系安全绳从钢结构厂房的大梁上坠落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判决:
发包方负责人夏某在无施工许可证、无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明知毛某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工程违规发包给毛某承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增加了该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且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之后检察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同年6月19日,侦查机关以夏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6月25日,检察机关以毛某、夏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年9月25日,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夏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对当地类似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梳理出建筑工程行业存在工程违规发包转包、特种作业人员缺乏资质、安全生产教育流于形式等共性问题,遂向应急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助推对该市在建78处建筑工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排查发现、限期整改各类安全隐患172处。
依法厘清发包人责任,严厉打击违规发包行为。工程建设领域,发包人明知承包方不具有施工资质,为了节省成本违规发包,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且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发包人的主观过错、行为责任、因果关系等进行客观分析,精准厘清各方责任,对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发包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源头上打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极强的专业性,资质则代表国家对民事主体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行为能力的认可或授权,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质做出特殊的行政许可或行政管理要求,是为了确保施工单位有能力承担建设工程,从而维护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从业资格,且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时,工程建设领域,发包人明知承包方不具有施工资质,为了节省成本违规发包,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且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